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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施工合同无效仍需支付工程款的案例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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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山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建设工程的土建、安装等全部发包给B公司,并就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竣工验收等作了具体约定。后A公司将该项目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5年,该建设工程如期竣工并顺利通过验收。 经结算,A公司尚欠B公司699万元工程价款。在B公司屡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B公司最终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后贷款银行以逾期不还款为由也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两案合并审理。 A公司以B公司没有相应资质为由主张认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审理结果及解析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A公司需支付B公司699万元工程价款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三、 B公司丧失工程款优先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应当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否则丧失工程款的优先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本文作者为建筑、房地产领域资深律师梁晓飞,其网上咨询室(http://flylawyer.findlaw.cn)可为读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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