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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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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笔者获悉,重庆市建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最近出台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该市出台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倡导诚实守信、惩诫不良行为入手,在对工程价款结算范围、原则、办法、程序和时限,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计量计价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同时,也对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的优先支付范围(劳动者工资被摆在首位),工程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审查报告效力,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和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约束。 该《意见》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凡有以下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是在工程价款结算完成并经发、承包人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工程价款结算,否则一经查实,责任单位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二是凡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或故意提供不完整资料达不到结算的经济技术资料要求的,一经查实,责任单位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凡高估冒算、故意压价、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不提供完整资料的,一经查实,责任单位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意见》还规定,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包人、承包人,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内,暂停办理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且后续新开工项目按工程合同价的4%缴纳保障金,并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或降低直至取消其资质等级。暂停其参加重庆市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取消其项目及相关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外地入渝企业,一律清除出重庆市场。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停其资质升级、降低直至取消其资质等级。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造价人员,将取消其执业资格。 对此,行业有识之士认为,在全球直面金融危机影响的关键时刻,重庆市建委出台此实施意见,不仅有利于拉动内需,而且有利于增强建筑施工企业渡难关、保稳定、促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刘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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