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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防法》带来的六大变化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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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银伟
消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想做好消防工作,需要集合全社会力量,需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推动。修订后的《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公布,并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新消防法继承和发扬了1998年旧消防法的精髓和特色,并针对旧法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或修改,同时也为了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的需要而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强调消防工作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保障体系
新消防法强调了消防工作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了消防体系建设。一些单位和群众长期存在这样的观念:消防工作是公安消防机构一家的事情,消防工作做得好与不好,责任只在于公安消防机构,只要自己家或单位不发生火灾,那么,消防就是与己无关的事了。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是不切实际的。正是因为这种观念造成了他们消防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到位。 新修订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新修订的《消防法》将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为4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是指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公民积极参与是指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
改变工程审核范围,消防设计由审核变为抽查
根据现行《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立法机关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 新修订的《消防法》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建设工程的数量大量增加,建设工程的建筑难度和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不断增强。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
吸取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救援内容,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与现实间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就是应对社会上发生的紧急情况的施救援助。应急救援的“急”,突出体现了时间的因素,是正在发生、发展、进行的时态,是对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救援行动准确的表述。而抢险救援突出的是“险”,强调解除危险的迫切性,对于消防救援范围的参与配合处置的许多内容显然未能包括在内。未能准确的表述消防救援的全部范围的概念。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受灾群众生命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消防法》,吸取了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消防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在总则第一条就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并将三次审议稿中第37条规定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修改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 同时,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破解火灾赔偿难题,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人们对实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较高。在《消防法》修订草案中,也曾有过相关的规定。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 加重违法责任处罚力度,明确强制执行权 现行的《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是我们执法实践中积重难返的顽疾。 新修订的《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民众的呼吁给予了回应。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订,明确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规定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六十条中的各项罚则,包括了火灾隐患的绝大部分内容,其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从此,公安消防部门无强制执行力的历史一去不复返,行政成本也得以极大地降低。
强化农村消防工作,派出所也可管消防
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规定。 新《消防法》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明确村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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