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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利益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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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吕红菊)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刘志强认为,应该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以保证失地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刘志强表示,可以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理和转让的权利。严格实行公益性用地征用与经营性用地征用制度,除公益性用地可先征为国用之外,应允许农民有权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土地的公司、企业、房地产经营者直接交易。土地补偿原则上按法定上限标准执行,而且要改变以前惯用的层层下拨征地补偿费的做法,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对于农民失地就等于失业的说法,刘志强认为,各地政府应该努力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凡因政府行为而失地的农民,一律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就业服务范围;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给予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扶持政策;降低失地农民进入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门槛;加快市场建设步伐,为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失地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促使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同时,刘志强委员建议,还可以探索多种保障形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比如,可以通过留用地的开发经营,为集体经济组织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具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能源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金入股,使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在城市规划区外易地开发,为部分失地农民提供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准备基金,用于应对未来风险支付,缓解政府财政今后的支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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