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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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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钟和)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目前勘察市场存在恶性竞争、企业诚信不足、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给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工程勘察相关各方责任。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勘察企业在审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勘察文件,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等现场作业人员在接受专业培训后才能上岗。 《意见》还强调,要着力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工作,对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最后指出,要积极推动工程勘察技术进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工程勘察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统筹安排,逐步加大对工程勘察基础研究、新技术开发应用的经费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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