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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建筑业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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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行业管理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应该在国家机构中设立单独的行业主管部门。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和60年代(未加特殊说明,文中年代均指20世纪,以下同),国家设有建筑工程部;60年代末,建筑工程部与国家建委合并,共同行使建筑工程部的职能;70年代后期,我国成立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年代初,国家建委撤销,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建筑业;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组建建设部,同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机构改革报告中明确提出,“为了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国建筑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其主要职能是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协调城乡住房开发和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标准定额的管理等”。从上述机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在国家机构中成立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是客观需要。 建筑行业管理体制的理想格局是: 一、在中央设立主管全国建筑行业的部或委员会。 二、在省、自治区设立与中央主管部门职责相适应的厅、局或委员会;直辖市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与省、自治区不完全相同,机构设置可以因地制宜、自主决定。 三、城市一般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四、在县级行政单位设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相适应的行业管理机构(委、局或管理站)。 同时,本着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权益,促进行业自律。
建筑业的支柱作用
纵观近代各国发展的历程,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支柱产业,但把建筑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几乎是所有发达国家都走过的道路。这是由建筑业自身的特点和作用决定的。建筑业除了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物质技术基础,为人民建造住宅,为社会提供文化福利设施外,还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调节作用。房屋作为一种生产和生活设施,具有吸附资金的强大功能。实行住宅商品化,可以调节社会需求、改善消费结构,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是带动作用。建筑业生产活动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产品分布广,就业容量大,原材料消耗多,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通过紧缩建筑规模,可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三是积累资金作用。建筑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不但自身能形成较多的劳动积累,还可通过房地产业、室内装饰业、金融保险业,为国家聚集大量资金。(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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