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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建筑业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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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慎
经营方式 建筑业的经营方式是指企业为完成建筑产品而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称,一般分为自营、承包和商品化生产3种。 (1)自营。系指业主(发包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自己采购供应材料设备、完成自身需要的工程,多是在偏远地区和特殊工程中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按自营方式经营时,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合二为一,财务上实报实销,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带有自然经济性质,不宜提倡和推广。 (2)承包。它是一种讲求经济效果和经济责任的经营方式,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进行承包时,发包单位(业主)和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社会分工为前提,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条款,明确各自在建设中的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双方展开分工合作。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全面负责,发包单位按合同条款履行规定的义务,一般不介入承包单位的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但可对工程的营造进行监理或监督。 承包又可分为总承包、联合承包和专业承包几类。就效果而言,总承包效果最佳,国际上通称为交钥匙工程。这种承包方式要求一个法定承包人对业主全面负责,不仅建筑工程的施工营造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前期工作和内部设备也由总承包人负责完成。如果是工业厂房和其他生产性设施,其生产调试工作也由总承建人负责。 (3)商品化生产。系指对一个城市、一个社区或一组建筑,建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规划要求,用经济办法进行综合开发,实行商品化经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经营方式。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采用,它是针对多年来城市建设中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分散管理,各家各户自成体系的弊端发展起来的。这种经营方式开始多用于城市住宅建设,后来发展到用于标准厂房、商店、办公楼及成片的城市改造工程。采取商品化生产经营方式时,要求承包商或开发商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必须与金融机构通力合作,用现代化生产方式进行批量生产。建成的房屋按地段、质量、层次、朝向、环境等,确定合理价格,向单位或个人出售。这种经营方式可以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建筑业经营方式的重大改革。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经营活动上具有互通性,但按现行的产业划分方法,二者又分属于不同的行业——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我国1984年12月1日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把房地产业称为房地产管理业,并将其产业范围界定为“对住宅、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单位、房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兼营的房屋的零星维修”。1994年8月13日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把房地产业划分为3个部分,即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因此,如何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产业范围及核算体制上作更清晰的界定,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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