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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09-05-04
  本报讯 (通讯员 张建华) 经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19号令)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河南省首次对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立法。
  据河南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南省范围内多家性质不同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的现象不断增多,发生在共同使用建筑内的重特大火灾数量也呈逐年增多趋势,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如何加强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事故迫在眉睫。
  该负责人说,共同使用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共用建筑内产权形式、经营形式多样化,责任主体多元化,公共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由于经营主体各自为政,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消防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缺乏经费保障,各项消防安全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火灾隐患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共用建筑公共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单位、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形式及费用来源,明确了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居民住宅等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主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共同使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等5项消防安全职责。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
  《办法》明确了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形式及费用来源。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居民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条例实施。 相关链接
近年来共同使用建筑内发生的
重特大火灾事例
  1. 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地下一层违章电焊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在建筑4层歌舞厅参加狂欢集会的309名群众因烟气致死。
  2. 20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0人死亡。
  3. 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温富大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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