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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昨日起施行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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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由民政部主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批准。 《标准》规定,流浪未成年人用房包括教育用房、文体活动用房、医务用房等,其教育、文体活动等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为了帮助长期滞留的接近16岁的被救助者掌握一技之长,教育用房中专门设置了技能培训室。为了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心理疏导室细分为心理辅导室和宣泄室。 根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目前我国实际处于街头生活状态的流浪未成年人数量约在100万至150万人之间。以2007年为例,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仅有15.9万人。 据悉,国家将投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新建、改造资金11.2亿元。到2010年,实现全国90%以上的地级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拥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 (张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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