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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台经适房管理办法修订案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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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新标准 本报驻河南记者 王新顺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从2005年起实施3年后的进一步修订,由此备受争议的经济适用房管理有了新的标准。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优惠
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了新的调整,如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过规定的现象,新的办法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减免的相关价款。
骗购的经济适用房须退回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这一现象,老办法规定罚款1000元,并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但这一做法容易引发纠纷,法律程序不规范。为此,新办法中,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而购房人拒不退回所购住房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当前有的购房人转手租赁经济适用房谋利的现象,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用于出租,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而项目法人擅自销售或者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收回已销售或者预售的房屋,每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年底前推出3000套经适房
据了解,郑州市自1995年以来已经推出了800多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解决了6万多户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问题。目前郑州市符合老办法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有2.1万户,加上去年底进行的低收入家庭普查摸底,总共有3.8万多户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对此,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夏卫英表示,对于符合老办法的家庭,将按照郑州市政府的规定进行安排。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还将推出3000套左右的经济适用房房源,按老办法的规定投放市场。
新办法呈现6大变化
一是低收入家庭才能购买,中等收入家庭将被排除。在2005年的老办法中,中低收入家庭都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新办法则规定,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也意味着,今后的经济适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中等收入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二是3口之家原来最大可买12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现在控制在60平方米。老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数不低于总套数的60%。而新办法则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附属面积较大的,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上浮。 三是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取得完全产权要补差价。新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该办法提出,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减免的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由于是有限产权,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抵押。 据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是补齐减免的相关价款,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这一点上,新老办法相同。但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增加了一条,经济适用房5年后上市交易的,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新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减免的相关价款,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回购政策显示了政府还原经济适用房为保障性住房的决心,不过,在回购时间、回购价格、装修费、折旧费等方面仍然存在疑问,因此,经济适用房回购政策可能面临多道瓶颈。 五是销售权收归政府,开发商不得再卖经济适用房。今后,经济适用房的项目法人不能再擅自销售经济适用房了,其销售权收归政府。 新办法特别强调,经济适用住房由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严禁项目法人擅自销售或者预售经济适用住房。 而在老办法中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查验留存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夏卫英解释,以前老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行时正处于市场磨合阶段,开发商可以销售经济适用房,后来郑州市政府在实践中也取消了此规定,这次更是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六是利润率不高于3%,政府盖的房子按成本价卖。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是低收入人群的关注重点。新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新办法中规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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