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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出台建筑节能条例
2009-05-04
本报讯 (驻山西记者 芦永军)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大同市人大获悉,山西省大同市人大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这是我国地级市出台的第一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申领山西省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报建、招投标,不准开工建设,不予办理监督注册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必须具有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要按相关规定,接受抽检和复检。建筑节能部分工程完工后,由建设方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领山西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书。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同时还对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和推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做了规定。规定了相关激励政策和法律责任。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的审议通过,标志着大同市建筑节能工作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必定会促使建筑节能工作更加有序、高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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