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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卖地“吃掉”竞买人20万元保证金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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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何良冠) 今年5月22日,记者接到浙江慈溪华熊公司戎先生关于购买厂房土地未成,而20万元保证金被“吃没”的咨询函。 根据咨询函描述,戎先生在2003年5月10日参与慈溪掌起镇政府公开拍卖3块地块的活动,其中戎先生竞拍的地块坐落在掌起镇柴家村329国道南边,面积1941平方米,最终竞得价为371万元。根据该镇的竞拍说明书规定,竞拍者需交付20万元保证金,中拍后保证金转为押金,若6个月内按规定开工建设,则押金退还。土地竞得后有知情人告诉戎先生,镇政府拍卖的3块地块都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属违法拍卖。得知这一情况,他立即向镇政府提出取消合同。但镇政府相关人员要求戎先生签一份承诺书,将20万元作为违约金来处理。此时,离规定开工的时间还差4个月。 为探究事实真相,5月27日记者前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核实镇政府所拍地块的实际情况。在行政中心公开查阅室,记者只查到掌起镇柴家村在2003年7月4日办理的一份地号为82-08-63-08-34的土地使用权证,由此证明,掌起镇政府在2003年5月10日公开拍卖该宗土地时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记者来到掌起镇土管所再次求证,请其提供被拍卖土地的批文和被拍土地的地号。一位姓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的证件齐全,只是保管档案的人不在没法拿。记者一直等到土管所下班,仍未见到这位保管人员。5月30日,记者再次前往掌起镇,分管城建的史副镇长告诉记者,此事已近5年了,当事领导也换了几拨,整个事件有些模糊,但记得当事人(中拍者)签过一份自愿放弃违约金20万元的承诺书。 对于“承诺书”一说,戎先生告诉记者:“在土地拍卖前,镇政府根本就没有披露过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知道,绝对不会去参与竞拍。当事后得知所拍得的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我的保证金已被镇政府变成了押金。考虑到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建厂房,一旦被强制拆除后损失更大,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损失保证金。所以,当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我写下承诺书放弃保证金时,尽管有很大意见还是签了字。” 就当事人提供的承诺书中所涉及“违约金”的相关事宜,记者咨询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周苏康律师。周律师认为,既然政府公开拍卖土地,就有义务向所有的竞拍者披露与拍卖相关的政策和信息,如有隐瞒或欺骗可视作无效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同时还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果镇政府公开拍卖的土地既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又事实上无法在拍卖后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镇政府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以便竞买人选择是否参与竞买。实际上,戎先生在竞买时并未接到镇政府关于上述土地瑕疵的告知,拍卖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戎先生竞买的地块买前和买后事实上都是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故其与镇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于协议中的“押金”,如果竞拍方违约或没履行合约,“押金”自动“吃没”。而根据协议的内容来看,一是履行期没到6个月,二是镇政府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叫当事人再签承诺书。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履行期到了,政府一纸告书,“押金”就自动“吃没”,根本无需竞拍人承诺。从这点上分析,掌起镇政府是否先前就想到该土地有问题,怕留后遗症?或者是怕真到6个月时间,镇政府却仍做不出土地使用权证而暴露自己的违约真相? 当记者提出镇一级政府是否有权拍卖土地时,该镇土管所翁所长承认无权拍卖,但他认为他们拍的是资产,同时,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并加以佐证。但戎先生告诉记者,无论镇政府用什么《条例》佐证,最终的事实证明,这块土地在拍卖的时候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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