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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逐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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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茜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作为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城乡规划法》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曾参与《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毛其智教授。 “新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部《城乡规划法》,但中国的城市建设步伐是空前快速的,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还需要不断完善。”毛教授说。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速度持续加快,城乡建设蓬勃兴起,城市规划迫切需要指导。“当时,国内百废待兴,许多基本的法律制度都还不完善。要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一部总揽全局的城市规划法,条件显然还不成熟。但当时,中央已经看到了城市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了管理城市和发展城市的重要性。于是在1980年12月,由原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对指导改革开放初期的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毛教授回忆说。 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现有规定和办法又难以全面指导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情况下,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个条例就是后来《城市规划法》的基本雏形。 在《城市规划条例》颁布两年后,编制《城市规划法》的工作又开始了。1989年初,《城市规划法》的送审文本就送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毛教授想起当年参加会议讨论时的情景,说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讨论《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文本时,很多专家对如何处理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非常关注。城市规划与国家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等,也是当时讨论的焦点。”当时毛教授提出建议,国家的发展需要依靠法律制度,虽然法律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但尽快促进法律文本的出台,是我国城市规划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前提。 经过数月的讨论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此后,1993年又出台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整个90年代,这“一法一条例”就成为我国城市和农村发展的基本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初期。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加速,环境和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历史文化遗产和公众利益面临严峻冲击,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开始显现。从八届人大到九届人大,许多代表多次提出尽快修订《城市规划法》的议案。于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修改《城市规划法》。 1999年下半年,原建设部开始着手《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工作。2003年5月,《城乡规划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城乡规划法(草案)》送人大常委会。2007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讨论,10月28日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虽然这部法律的名称改了,适用的范围也更大了,但如何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有的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我国政府及立法部门任重而道远。”毛教授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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