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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国有建设用地 开发建设时间不得超3年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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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工业用地半年之内必须开工,其他用地1年之内必须开工。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这是下月开始施行的《昆明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决定》作出的规定。 《决定》明确: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等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纳入政府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补办出让手续:(一)政府明确划定的拆迁和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内的职工住宅用地和配套生活设施用地;(三)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四)利用农民预留安置用地建设农民统建房屋(住宅)的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一)投资开发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二)投资开发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或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达到总用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四)闲置土地经处置后需办理转让的。 在政府已明确的拆迁或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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