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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为镜:建设领域发布2008版节能宣言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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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健玮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的量化目标:到2008年底,建设领域要实现全年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全国新建建筑在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意见》不仅确立了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还对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任务进行了细分: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节约80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约3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节约2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可替代300万吨标准煤。
向天地要能源
目前,建筑能耗占我国终端总能耗的27.5%,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噬能大户。随着传统能源的日益枯竭,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成为未来能源利用的必然趋势。 《意见》规定,2008年,要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应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转变建筑用能结构的重点,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应用潜力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组织示范项目等方式进行推广应用,要积极研究强制性推广政策和鼓励推广的经济政策。承担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地区,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要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向管理要能源
人是能源使用的主体,在影响建筑能源使用总量的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通过严格的用能管理可以让人的用能活动理性化、集约化,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使用量。 《意见》指出,2008年,要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同时,要强化公共建筑空调节电管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
向制度要能源
2008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进程的法律法规。节能制度不断完善,成为确保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意见》指出,2008年,要进一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地要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同步建立个人热费账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部印发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等文件精神,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同时,各地还要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除此之外,各地还要认真执行《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规范,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各地区要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通过以上种种努力,建筑节能的年度任务被有效分解到不同的环节,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将有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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