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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闲置两年禁止发放抵押贷款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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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央行、银监会8月27日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在商业性房地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领域加强信贷合法合规审查。 《通知》对规范房企贷款提出了五大项具体要求。分别是:禁止向房企发放专门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房企自身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调查与评估,审核确认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复抵押。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通知》提出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等两条硬性规定,对小产权房的买卖流通进行限制。 时值房地产陷入盘整之时,《通知》的下发引人关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近日表示,监管部门此时下发《通知》旨在强调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法则。目前房价走势尚未明朗,管理层要求银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查,可以避免因房价下跌而产生的坏账风险。另有分析人士指出,《通知》的下发推翻了之前市场上“下半年房地产信贷可能放松”的猜测。 (江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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