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出台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 |
2009-05-05 |
|
本报讯 (驻浙江实习记者 李诚诚) 近日,温州市出台《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其中,建筑企业在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或者承揽业务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并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或者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已经办理的须提供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或者保函。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一律不得参与市区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承揽业务。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的标准为:一级及以上的总承包企业12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90万元,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园林部门共同监督,专项用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 今后,建筑企业一旦拖欠、克扣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建设或者市政园林部门及时核实,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通知银行凭《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拨通知书》,从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划拨支付。而且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保障金被划拨后10日内按承诺补足。若企业有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或者拖欠、克扣工资等不良行为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干扰劳动者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