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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9-05-05
  本报讯 (驻安徽记者 黄勇 通讯员 李丽)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近日联合发文,对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规范。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了原来安徽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及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规定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合肥市的征收标准为住宅60元-7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100元-110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的征收标准为住宅40元-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为60元-70元/平方米。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为住宅30元-4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5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照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50%征收。
另外,对城市市区“退二(第二产业)进三(第三产业)”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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