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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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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通知明确,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潘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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