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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改革的发端
2009-05-05
本报记者 王健玮   编者按:今年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30周年。我们隆重纪念这段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建筑和建筑装饰业日新月异的不平凡的历史,旨在进一步认清改革开放对于国家以及行业发展进步的重要意义,更加坚定改革开放的信心,使我们全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取得更加辉煌的业绩。为此,作为全面服务于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材业和房地产业的行业大报,本报特开辟专栏推出系列报道,如实反映行业30年来的变迁轨迹,捕捉行业思想解放、改革创新的重要节点和先进典型,绘出建设事业步步前行的串串脚印,希望广大业内人士藉此温故而知新,继往再开来。   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后,建筑业成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行业之一。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卢有杰认为,建筑业可以作为中国城市改革的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中,建筑业快速接收改革信号,在所有制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快速发展双重驱动下,开始了自身的发展和蜕变,最终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我国建筑业历史悠久、杰作纷呈,但受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制约,改革开放前,长期处于被动僵化、生产萎缩、技术进步缓慢的状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记载,1980年4月2日,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对长期规划中建筑业的地位问题和住宅政策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改变一个观念,就是认为建筑业是赔钱的。应该看到,建筑业是可以赚钱的,是可以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关于住宅问题,小平同志指出:“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以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
  邓小平同志上述带有鲜明市场经济色彩的全新观念,如同一块重石,在长期停滞僵化的建筑行业中激起层层巨浪,并由此引发了一次历史性的行业变革。
  同年5月4日,当时的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拉开了建筑业体制改革的序幕。
  《规定》明确,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本身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承揽部分施工任务或发展为施工服务的多种经营。在此之前,建筑业执行的是“千家备料,一家施工”的材料供应体制。建筑材料分配给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以带料加工方式再将物资供应给施工单位。这种物资供应体制不仅导致材料流通环节多、中间成本过高,而且各地不能互相调剂余缺,不可避免地出现“旱灾”和“涝灾”交替的局面。首先,《规定》提出,要改进供料方式,建筑材料逐步分配给施工主管部门或直供施工企业,这就消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分配物资导致的种种弊端。其次,针对1958年后我国取消建筑业法定利润的做法,《规定》提出恢复建筑产品2.5%的法定利润,扩大企业财权,实行降低成本留成。建筑企业法定利润3年内不上缴,全部留给企业,3年后,在扣除营业外支出和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后,50%上缴财政,50%留给企业。这种让企业财产直接和经营状况挂钩的政策,彻底改变了过去建筑企业了无生机的状况,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再其次,《规定》还明确,地方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由国家拨款改为按建设项目提取,大型临时设施费用和材料实行包干,包干费如有结余,施工企业可用于兴建住宅,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企业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通过当地劳动部门直接招用临时工,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按照任务的具体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计时加奖励或计件工资制。最后,《规定》中指出要减轻建筑企业额外负担,不得随意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


  对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走过20多年的建筑企业来说,《规定》中的内容一方面是给企业松了绑,另一方面也给企业打了一剂有效的强心针,让建筑企业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此后,经历了几年的尝试和实践,建筑业的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招标承包制逐步展开,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有了良好开端,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日趋完善,全民、集体、个体多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综合开发和住宅商品化在大中城市迅速发展,勘察、设计单位逐步向企业化转轨……在这些成绩的基础上,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业改革的内容、方向和各个方面的具体办法,我国建筑业进入全面改革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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