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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一批新法规7月起正式施行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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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涉及建设领域的一批国家及地方法规开始施行。房屋登记、无障碍环境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土地出让管理等都有了新规定。
全国性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整体保护 由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7月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条例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程序,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批准公布后,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从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有专门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有关部门应定期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商品住宅项目开发时间不得超过3年 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已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示范文本中明确,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须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还对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比例进行了明确约定。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7%。示范文本对住宅项目建设中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等都有详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公厕建设要符合规划 自7月起,《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厕将全部免费,公厕停用24小时要有补救措施,平房区的公厕将24小时开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要采用节水、节电、除臭、无障碍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技术和设备。 办法规定,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在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的地区,要设置活动式厕所。举办大型活动时,所在地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要设置临时厕所,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
天津限价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随着《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天津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开始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由天津市物价局会同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规划局按照规定核定。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竞标前,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测算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拟定平均价格和拟定最高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列入公开出让文件。限价商品住房拟定价格和销售价格的确定,将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因素,原则上比测定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相同级别土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低20%左右。 限价商品住房的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规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项目和环境建设等要求实施开发建设。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和配套水平等标准,做到质价相符。销售价格经有关单位审核后,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山西新建楼房须建防空地下室 由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新楼不建防空地下室可罚10万元。 条例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需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新建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等,都需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特别规定,违规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江西推广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 自7月起,《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要求,在城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项目,条件许可的县城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单位进行罚款。 条例还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云南昆明闲置土地按月计收闲置费 从7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国土部门将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收取土地闲置费。 办法规定,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国土部门将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拟订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二是依法定程序重新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给予适当补偿。三是由政府按照土地取得价进行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江苏南京规范城市地名 《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自7月起开始执行。条例对老地名的保护、洋地名禁用和有偿冠名的使用进行了规范。按照条例规定,广场、桥梁、闸坝和隧道等设施可以冠名,而城镇路、街、巷等的名字及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未经批准的洋地名将被明确禁用。同时,条例还新增了地名公共服务和历史地名保护两章,对于一些企业和单位对居民住宅区擅自命名、更名的,当地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
四川成都租房不备案最高罚3万元 自7月起,四川成都市政府正式公布的《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执行。办法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不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最高将罚款3万元。 办法要求,房屋租赁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同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福建泉州建筑工程奖优罚劣 按照7月1日起施行的《泉州市建筑工程奖优罚劣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福建泉州市不注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企业,随时都可能被清理出建筑市场。按照规定,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在连续两年以上创建优质工程或在同一年度创建多个优质工程的,在办理资质年检、升级和外出经营手续时,主管部门将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坚持安全文明施工且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在缴交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时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下浮或奖励。 规定还指出,企业两次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被清理出泉州市建筑市场。
湖北荆州发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自7月起,《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在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管理、城市防灾规划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原则进行了明确。 (张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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