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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
2009-05-05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两个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这两个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宏律师表示:“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公共设施改变用途须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王宏律师说,《解释》第六条规定,改变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公用设施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的用途,应当被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这项条款表明,改变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用途属于重大管理事项,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这有利于维护业主的权利。 住宅开公司 业主可维权   《解释》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每户按一人计算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公平。
  《解释》第八条规定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明确,有利于业主维权。


  王宏律师还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业主可行使撤销权,时效期为一年。 业委会可以当原告   《解释》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力的,诉讼主体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违约责任、违规收费,对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缴纳公共维修资金的义务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延期、终止和解除等均有明确说明。
(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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