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先自查 |
2009-05-05 |
|
本报讯 (薛学轩 特派记者 汪道楷) 5月16日,四川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建筑施工现场恢复施工的通知》。 通知指出,汶川发生8级特大破坏性地震,波及我省绝大部分地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经省建设厅抗震应急领导小组研究,下发了《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的紧急通知》,全省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了施工活动。现我省部分地区地震情况初步稳定,但仍有余震发生,各地可根据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和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恢复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施工。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应以大局为重,以抗震救灾为中心工作,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首先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器材和人员;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查,现场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通知强调,在质量方面,建设(开发)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自查工作。在自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整改;对于自查中发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加固处理的,相关处理方案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作相关备案后,方可实施加固处理。并将自查工作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注明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在施工安全方面,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全面自检,有明显隐患的要通过检测部门重新检测;现场防护设施、临设、工地围墙、脚手架、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临时施工用电等设施要经检查合格并做好记录;复工前应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入场教育,教育内容要加入地震灾害应急知识等内容;复工前现场隐患排查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通知特别指出,如恢复施工后,出现较大的余震,应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作业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