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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村庄规划报送审批须村民同意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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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而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也应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在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出现了不少新规定。
设计无证工程最高可罚30万元
建筑以设计为先,为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了行为规范。拟规定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拟实行许可制
对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条例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拟规定属于违法建设,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由于涉及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村民相邻关系等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乡镇人民政府更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和村委会、村民沟通,便于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将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管理权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较为适宜。 不过,由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还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款规定并非板上钉钉。
违法建设强拆前需公告15天以上
针对城乡规划中的老难题——违法建设,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拟规定,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权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如果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此外,为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的出现,条例草案二审稿还拟增加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规定,以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否则,该工程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周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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