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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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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自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通知指出,通过开展督查行动,要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努力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要求,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的要求,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行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督查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通知指出,专项行动将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12种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通知还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突出重点治理环节,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确保督查行动不走过场。此外,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施工企业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对督查行动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中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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