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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新规: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导游均受罚--旅游--中图社
2009-06-12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的,最高罚款两万元……记者昨日(1日)从省旅游局获悉,通过前期的广泛征求意见,《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昨日下发到各市州,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及其实施办法同时正式发布,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导游均受罚

  根据《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同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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