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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内游合同禁言“准三星级”
2009-08-27
  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天津市出台新版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应该以准确、明晰的语言填写合同内容,不得出现类似“准三星级”“相当于四星级”等模糊用语。

  据天津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天津市国内旅游合同》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个部分:通用条款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行程变更或取消处理办法;专用条款包括旅游线路、游程与标准,旅游者保险、旅游费用及支付,不成团安排,争议解决方式和补充条款。 在说明中对“转团”“脱团”“实际损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所涉及的名词做了明确解释。

  新版旅游合同明确规定,旅行社在旅游中安排的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次数、收费标准应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中未约定的购物和其他旅游活动。

  另外,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如果安排游客到以团队游客为主要客户的旅游购物场所(如当地土特产专卖店、旅游纪念品专卖店等)购物,应当协助游客取得合法的购物凭证,旅游购物场所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商品,给游客造成损失,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义务。

  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如果游客无法从该购物点获得赔偿,并且已经告知旅行社在45天以上,游客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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