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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小区惨遭水浸 物管公司赔不赔?--中图网
2011-03-24

  2010年5月7日,广州中海康城小区地下停车场近400辆车遭到水浸 新快报记者 王翔 摄

物管纠纷处理不当,影响社会和谐 陈文笔 摄

  车辆停放小区惨遭水浸,物管公司赔不赔?业委会能当原告也能当被告吗?无论接受还是“被接受”服务都要交物管费吗?……物业服务[WuYeFuWu]纠纷一直是业主[YeZhu]与物业公司之间博弈的焦点问题,诉讼不断。广东高院民一庭为此专门起草了《物业服务[WuYeFuWu]纠纷案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23日,广东高院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界人士给《征求意见稿》提意见,现场观点交锋激烈。

  超标收费退不退?

  正方:接受物管服务就要交管理费

  反方:“被接受”服务难道还要交钱?

  广东高院的《征求意见稿》第7条到第10条,内容是关于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

  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介绍,第10条就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10月1日以后,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收取的物业费超出当地政府部门指导价的最高价格,业主[YeZhu]以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请求退还超出部分的物业费的,应予支持。但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的收费标准已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除外。”

  这一条,曾经在制定意见稿时经历了一番讨论。

  “有人提出,目前省内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WuYeFuWu]费用的情况大量存在,许多高档小区或者市场档口长年超标收费,业主[YeZhu]对此并无异议,若这样规定反而有可能人为造成纠纷。”陈吉生副庭长说,但意见稿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第8条规定: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与业主[YeZhu]委员会或者业主[YeZhu]虽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WuYeFuWu]合同,但业主[YeZhu]事实上已接受了物业服务[WuYeFuWu],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请求业主[YeZhu]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的,可予支持。

  “但是,如果业主[YeZhu]本来就对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不满意,‘被接受’服务,难道还要交钱吗?”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刘涛提出反对。

  “现在很多小区存在大量业主[YeZhu]‘被服务’的情况,我们应该保障业主[YeZhu]有一个不‘被服务’的权利,他不愿接受这个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宁愿选择自己服务,每天自己把生活垃圾带走等等。”刘涛说。

  与此不同,广东粤华物业有限公司的温必潜建议应把“可”字改成“应”字。他还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业主[YeZhu]属于提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也应该提前支付物管费。

  停车受损赔不赔?

  正方:小区停车受损物管应该负责

  反方:提供停车但不承担保管义务

  去年广州“5·7”暴雨,造成全城上万辆汽车受损。其中,中海康城三期车库中373辆车浸没,有36名车主因没买保险未得到保险赔付,起诉物管和开发商,水浸车索赔案备受关注。

  小区停车如何界定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的收费和责任的性质?成了昨天座谈会上的一大焦点。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收取费用,如果发生车辆损害或者丢失,按照《合同法》第374条关于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如果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不收费,也按照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

  “我认为不妥。去年水浸车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业主[YeZhu]在车库停车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这个问题争议太大了。”广东粤华物业有限公司的温必潜说,无论从行业习惯还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明确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承担的是车库的设施和秩序方面的服务,

  不是保管服务。他建议,若要把停车问题定为保管责任,需业主[YeZhu]和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另行签约明确。

  “车主交钱把车放在小区,目的是什么?不是单单为找个地方停,而是为了找个安全的地方停车啊!” 刘涛提出不同观点,他质问:“如果停在车库,却得不到安全的基本保障,物管公司对安全不负责任,那还收什么钱?”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百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谭燕红加入讨论中,“先由保险公司赔,再分责。要是物管公司明确知道有暴雨预警的,就要及时告知提醒车主,没有尽到这个义务的话,肯定得负责。”

  停水停电该不该?

  正方:物管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气

  反方:物管垫付后可要求代位求偿

  《征求意见稿》第24条规定,业主[YeZhu]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擅自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造成业主[YeZhu]损害,业主[YeZhu]请求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业主[YeZhu]拖欠水、电、气等费用,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受水、电、气供应机构的委托,停止对业主[YeZhu]供应水、电、气等服务,造成业主[YeZhu]损害,业主[YeZhu]请求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什么叫擅自停水停电?”温必潜说,有些小区是由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先垫付水、电、气等费用,然后再从业主[YeZhu]那儿一家家去收,应该明确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可以代位求偿。

  “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随便对业主[YeZhu]停水停电啊!水电是人基本生活的需求。”刘涛认为,如果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事先支付了该费用,绝对有合法途径去要,业主[YeZhu]无话可说。但是对于停水停电这样的权利,绝对不能随便“开口子”。

  诉讼主体有没有?

  正方:业主[YeZhu]利益受损可起诉业委会

  反方:业委会无财产执行难以到位

  对业主[YeZhu]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但广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已有所突破,业主[YeZhu]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未对业主[YeZhu]委员会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前4条,都是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当中明确了业主[YeZhu]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即是说,业主[YeZhu]委员会既可能作原告,也可能作被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亮点,就是为充分保护业主[YeZhu]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业主[YeZhu]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时,受直接影响的个别业主[YeZhu]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温必潜则提出疑问:“业主[YeZhu]委员会作为原告可行,但是如果作为被告,输了官司,又如何执行?业委会本身没有财产,怎么去执行呢?”

  物管纠纷频上公堂

  “开门立法”令人赞许

  “物业服务[WuYeFuWu]纠纷类民事案件,在全省法院呈持续增长态势。”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介绍,此类案件大多牵涉利益主体多,个案裁判结果影响面广,对法院来说审理难度较大。

  “然而,目前规范业主[YeZhu]与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尚显薄弱,存在不少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为规范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积极引导物业服务[WuYeFuWu]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广东高院民一庭酝酿4年,经过深入调研、认真论证,起草了这份《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广泛地倾听民意,确保指导意见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广东高院特意邀请了广东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律师协会、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相关人员、业主[YeZhu]代表等20多人,济济一堂谈看法、提建议。

  “‘开门立法’可能比公开审判更重要。”参会各界人士对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做法交口称赞。王晓云、裘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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