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崛起,中国产品的竞争力越来越强,中国因而也成为反倾销调查越来越多的国家,过去很多反倾销案例中我们所取得的胜率并不多,这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在欧盟将对我们陶瓷行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为了让企业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情况,专访了国内著名反倾销律师张毅,请他解析欧盟一些反倾销规则及谈谈他个人过去在这方面的工作时所积累的一些经验。
请您谈谈欧盟提出要对中国陶瓷进行反倾销的深层原因?
张律师:首先,这是典型的经济危机后遗症的体现,在遭遇全球经济危机时各国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都有其滞后性,根据过往二十年的统计,每次经济危机1年后是各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高峰期;其次目前欧元贬值通胀和经济危机在欧洲的二次探底,带来欧盟瓷砖行业成本压力增大,同时其国内购买力降低(更注重价格因素),市场需求萎缩加剧,导致欧盟本国产品与低价的中国产品竞争压力增大;再次,反倾销调查全球连锁效应明显。近几年,印度、韩国、巴基斯坦、泰国、土耳其、菲律宾相继对中国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这也导致欧盟产业担心中国产品会大量低价向欧盟市场转移,争取在欧盟更大的市场份额。例如我们曾经多次代理的中国轮胎行业也在近五年遭遇了澳大利亚、埃及、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土耳其和美国等多次反倾销调查。
据说欧盟反倾销规则与其他国家所有不同,请您谈谈这些规则都有哪些特别之处?对企业的应诉是否增加难度?
张律师:欧盟反倾销规则主要有三个特别之处。
a、抽样调查程序:
由于中国产业结构特点,在某些反倾销调查中应诉企业数量可能比较多,欧委会为了在调查启动阶段能够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抽样调查程序,通常在立案时要求应诉企业填写抽样调查表。欧委会立案后15日内,应诉企业应向欧委会提交抽样调查表回答,以供欧委会决定是否采用抽样调查程序。而在此前对瓷砖提起过反倾销的印度、韩国和巴基斯坦并没有抽样调查这一程序。
b、分阶段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
在欧委会公告被抽样企业名单后,被抽样企业应在15日内填写并提交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同时在公告抽样企业名单后被抽样企业在37天内填写并提交生产商/出口商倾销调查问卷。未被抽样的企业也可在上述时限内主动提交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和倾销调查问卷以获得自己单独优惠反倾销税率。而印度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同时提交市场经济待遇问卷和生产商/出口商问卷回答,韩国、泰国和巴基斯坦要求在一个时限内提交生产商/出口商问卷回答。这样导致回答欧盟问卷的时限性要求比较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应问卷的中国应诉企业会被视作不合作企业。
c、反倾销税率仅给生产商:
在生产商通过贸易公司出口的情况下,反倾销税率仅给予生产商。而印度反倾销调查会给予联合应诉的生产商和贸易商捆绑的反倾销税率。
由于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应诉企业就要回答和提交抽样调查表,而往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中国涉案企业还未决定是否参与应诉,这就在时限上给应诉企业和律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同时,分阶段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应诉企业也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性时限要求,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同时,与韩国、泰国和巴基斯坦相比,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企业需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者单独税率,从而使欧委会接受自身的内销数据和成本数据。欧委会制定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对企业的公司性质、财务体系和财务记录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及财务制度和财务记录不是很完善的企业很难通过“五条标准”的检测。
作为经验丰富的负责欧盟反倾销案的律师,您能否给企业提些建议?
张律师:首先,了解欧盟反倾销应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1、由于欧盟只有可能给中国应诉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自营出口或者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欧盟企业)单独优惠反倾销税率,因此贸易公司或者不直接向欧盟出口生产型企业单独应诉都没有意义。
2、由于本案涉案和应诉企业可能很多,欧盟会采取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需要企业在应诉前就考虑好是否愿意被抽样调查,因为被抽样调查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大的工作量和费用(被确定抽样企业必须提交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并接受实地核查),但也可能会获得其他所有没被抽样的应诉企业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而带来的较低甚至零税率,而应诉没有被抽样企业最终会获得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反倾销税率。
3、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如果不愿意被抽样调查,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技术手段在合法的前提下规避获得被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因为如果被确定为抽样企业再反悔就会被认为是不合作企业而被征收最高额的反倾销税。
4、自营出口或者获得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愿意被抽样调查,则要尽量在抽样问卷中提交自己直接和间接的出口数量和内销数量以获得代表性,也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其他信息证明自己具有其他方面的代表性。
其次,自营出口或者获得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愿意被抽样调查一定要在提交抽样问卷前对自身的情况进行评估。
1、企业至少要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财务报表和原始单据支持所有出口、内销和成本数据。
2、如果存在转制的历史,那么在这过程中一定有法律文件和财务报表、单据予以支持。
3、企业不能有国家干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和没有国有集体股份。
再次,一定要获得进口商的支持。根据我们以往应诉欧盟塑料袋和劳保鞋等案件成功的经验,在做出应诉决定前必须要获得进口商的各种支持,无论是提交数据一致性还是排除部分产品免于征税或者低税,都需要他们一起配合联合下游直接用户去说服调查机关。
最终,通过律师与国家商务部主管反倾销部门和商会保持密切联系,争取获得政府和行业方面的支持,根据我们以往应诉欧盟铸件、聚乙烯醇和蜡烛等案件成功的经验,企业在应诉时遇到一些涉及宏观政策和法律的具体问题时,政府和行业的大力交涉是取得胜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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