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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恢复地震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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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下发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加快恢复地震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要求,灾区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灾区商业网点,在受灾群众集中居住的地方安排流动售货车、帐篷商店等临时售货商业网点,及时满足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在灾区过渡安置区、帐篷临时安置区建设灾区板房便民商店等过渡性商业网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恢复轻灾地区的原有固定商业零售网点。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经营场所、商品货源等实际困难,为其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灵活经营。针对少数民族生活需求安排好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商业网点。
意见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口支援工作,采取灵活手段切实保障灾区急需商品的货源。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灾区和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建设一批大众食堂、公共洗浴场所和洗衣网点,提供灾区群众急需的基本生活服务。同时,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迅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排查,对受损较轻的予以整修,对受损严重的尽快重建,并协商工商、物价、生产等部门做好蚕茧收购和生产安排工作,尽快恢复茧丝绸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还要求,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衔接,规范流动售货车、帐篷商店和板房便民商店使用,特别是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衔接,做好板房便民商店的规划、配置和使用工作。要会同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切实维护灾区市场秩序稳定,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保持灾区物价稳定;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保障灾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同时,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经营,建立安全经营应急机制,对震后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应急预案和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科学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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