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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采取措施鼓励地震灾区个体摊点经营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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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六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商业网点,搞活灾区商品流通,近日,商务部下发意见,鼓励地震灾区个体摊点经营。
意见指出,当前灾区商业网点处于零散和局部恢复营业的状态。随着零售企业的不断进入和商品配送网络的逐步贯通,灾区的商贸流通正在有序恢复。在商业网点恢复过程中,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摊点经营投入低、形式活、流动强和见效快的优势,引导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灾后商业网点恢复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经营。
意见要求,灾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区群众安置点、临时帐篷区、学校、社区等人口集中的地方统一开辟专门的便民摊点经营场所,优先安排个体工商户经营,并帮助个体工商户维修在地震灾害中受损的便民摊点经营场所,尽快恢复经营;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采取流动售货车、售货服务摊点和门店等多种方式灵活经营,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个体工商户向灾区群众提供食品、百货、餐饮、理发、维修、洗衣等商品和生活服务;要积极调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大型流通企业积极性,认真组织货源,充分发挥企业配送优势,为摊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配送急需商品;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要积极与当地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帮助个体工商户获得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强调,各灾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鼓励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保障灾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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