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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修订《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2009-0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限制盲目进口,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日前,商务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是在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综合了国务院各部委、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修订建议,经百余名技术和贸易专家多次评审,并由环保部门和中国工程院专家审定后确定的。依据《外贸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录》列入了进口后将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人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技术126项,涵盖农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加工业、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及环境管理业等19个行业。修订后的《目录》细化了控制要点和技术规格,更加规范化,更具操作性。

  根据《外贸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列入《目录》的禁止类技术不允许进口,限制类技术采取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实施对规范技术进口管理,提升引进技术的质量和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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