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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2009-05-06
  商务部日前发布了2007年第23号公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公告同时明确,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合物提取易制毒化学品,《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从《规定》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进出口的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之一且含量低于一定比例的混合物主要是油漆、黏合剂、涂料、添加剂等日常用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便利企业经营,同时提高管制工作效能,经征求公安部、海关总署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意见,商务部出台了这一公告。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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