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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9-05-06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洗染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作为传统服务行业的洗染业取得了很大发展,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长期存在的“洗衣难”局面。在社会化投入和市场化竞争的推动下,洗染行业已经形成产业规模,据有关测算,目前全国有专业洗染店(厂)约15万家,从业人员近100万,年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除为百姓提供洗衣服务外,洗染行业还广泛为宾馆饭店、餐馆、医院、学校等单位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洗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秩序较乱;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三是使用落后的非环保型设备及洗染原料,废水、废气和废物排放超标,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四是消费投诉率居高不下。

  为解决上述问题,商务部联合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发布了《洗染业管理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了洗染经营者在经营设备设施、健康防护、人员资格以及环保等方面所应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从事洗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60天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是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禁止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促进经营行为规范;四是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收衣检验、保值清洗、服务质量、保管、服务凭证等经营环节,对经营者提出程序和规范性要求;五是对出现洗染质量问题后的责任承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各地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开展引导和促进洗染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有利于规范洗染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提升技术水平,并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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