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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扶持政策出台
2009-05-06
  为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近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通知》指出,2007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农家店建设进行直接补贴,对配送中心进行贴息。较2006年不同的是,2007年统一了乡村两级农家店单店补贴标准,对承办企业在东部地区建设的每个农家店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60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配送车辆等硬件设施建设和农家店店长培训等工作。对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东部地区贴息率不超过4%,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超过5%。

  在资金拨付程序上,2007年继续采取预拨的方式。财政部按照商务部核准的各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将2007年各地农家店补贴资金的60%预拨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对在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的当年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向商务部、财政部提交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项目实际验收结果,对2007年度项目进行资金清算。

  《通知》重申,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核减直至取消所在地年度资金,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关链接: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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