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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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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7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单乙醇胺为Monoethanolamine、二乙醇胺为Diethanolamine)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中列为: 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上述两家公司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通常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8年2月1日之前结束。
相关链接: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 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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