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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2009-05-06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根据终裁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7%—35%不等)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工业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于2006年2月6日立案,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本案是商务部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第一起涉农产品反倾销案。商务部在接受申请后快速立案,并在国内企业生产季到来前发布初裁公告,并在一年内发布了终裁公告。该反倾销措施不仅维护了国内产业发展,同时使东北、华北、西北和西南贫困地区300万农户增加了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关链接: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终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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