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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签署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2009-05-06
  2007年1月14日,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与东盟10国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后,双方便开始了服务贸易谈判。经过多轮磋商,双方就《服务贸易协议》文本和各国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达成一致。

  此次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各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中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根据《协议》规定,我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将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这些开放承诺是根据中国和东盟国家服务业的特点和具体需求而做出的,主要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该《协议》将在各国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后,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协议》规定,在《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还将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是我国在自贸区框架下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是继《货物贸易协议》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中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它的签署将有力地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的融合,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业的开放与发展,为确保在2010年如期、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点击查看:《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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