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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五部委发布通知规范我国汽车出口秩序
2009-05-06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汽车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通知》对企业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二是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三是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并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二是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通知》规定,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商务部等五部委于每年12月下旬发布新一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1月1日执行。为平稳过渡,2007年2月公布本年度《名单》,于3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名单发放汽车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许可证接受报检,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出口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使《通知》发布前已签合同履行完毕,通知规定,对凡未列入2007年度《名单》的企业于2007年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须于今年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仍可在今年8月1日前履行。

  《通知》将使出口管理制度与产业政策有机地结合,从生产环节抓起,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限制非法拼装产品出口,抑制出口短期行为,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增强售后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国汽车出口秩序,提高汽车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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