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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正式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
2009-05-06
  近日,商务部发出《通知》,正式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通知》对标识的含义作了诠释,对标识的使用范围、标识牌的内容、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使用的主体是商务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他单位。标识可用于办公类载体、出版物及宣传品、网页和标识牌。标志牌将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验收合格的农家店进行发放,日后经检查不合格或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农家店将收回标识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对已按要求使用标识或悬挂标识牌的农家店、配送中心均需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登记,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正式启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增强试点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真正将质量合格的商品送下乡,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健康消费,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的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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