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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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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24号公告,公布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进口产品征收25%—119%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该产品是一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具有在食品中添加少许即明显增强滋味,使食物原有的鲜味和香味得到明显改善的特性。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49990、38249090。
商务部于2005年8月4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自2006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该产品包括3个品种: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详情请点击: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4号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终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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