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7日发布2002年第65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苯酐(全称: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2年3月6日,根据外经贸部2002年第11号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日本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外经贸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印度、日本的苯酐(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735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4%-66%不等)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继续进行调查,以作出终裁决定。
外经贸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七日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办公厅子站)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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