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2002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和对该产品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国内有关产业部门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11、39076019)。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出初裁决定:外经贸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0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有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6%-52%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继续进行调查,以作出终裁决定。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办公厅子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