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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在京签署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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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在京签署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纪要全文如下。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进展顺利,对提高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照《安排》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4年5月20日启动了在《安排》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磋商。通过多次充分交流和磋商,在2004年8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上,双方就内地对第二批原产香港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和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现纪要如下: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713种(内地2004年税号,下同)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货物名称及税号详见本纪要附件1。加上2004年1月1日起已经实行零关税的374种货物,内地承诺共对1087种原产香港货物实行零关税。
(二)双方将在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上述货物原产地标准的磋商。
(三)双方将按照《安排》规定的程序,将第二批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货物的名称、税号和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和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服务贸易
(一)内地同意,在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代和个体工商户等11个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详见本纪要附件2。
(二)内地同意,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和专业资格考试8个领域对香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详见本纪要附件2。
(三)本纪要附件2中的各项开放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建筑、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签署翌日起实施。
(四)本纪要附件2中的"服务提供者",除附件2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安排》附件5的有关规定。
三、双方将于2004年12月1日前完成《安排》有关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并签署有关文本。
四、本纪要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附 件1:
注: 本清单中与税则号列对应的“货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4年版)所列“货品名称”为准。
附 件2:
对香港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的具体内容
一、法律服务
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
二、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1、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香港会计师应取得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内地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2、香港会计师在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三、医疗及牙医服务
1、允许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在内地开设诊所。诊所申办和登记注册等事宜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
2、允许取得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
3、允许取得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申请参加国家中医师资格考试。
4、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前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四、信息技术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按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五、视听服务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2、允许内地与香港的合拍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4、内地与香港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5、以广东为试点,允许香港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六、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1、目前已在内地取得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2004年12月1日前,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台港澳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证明。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可以申报其在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5、以上关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自签署翌日起实施。
七、分销服务
1、零售:自签署翌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
2、批发和佣金代理:自签署翌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批发和佣金代理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
3、汽车零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按有关汽车分销规定设立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零售。取消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上述企业的资格要求,即"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八、银行服务
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批准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九、证券期货服务
允许香港证监会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十、运输服务
1、允许香港经营专营巴士的客运公司在内地的市级城市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务。
2、允许香港经营专营巴士的客运公司和经营非专营巴士(粤港直通巴士)的公司在广东、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道路客运直通车业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管理的船舶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如零部件或食品等)供应服务。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包括报关和报检;使用商业通用的提单或多式联运单证,开展多式联运服务。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经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
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经营香港与内地开放港口之间的驳运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
十一、货代服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货代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设立分公司。
十二、机场服务
1、机场管理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合营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合营或独资形式提供机场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2、地面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下七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
(1)代理服务;
(2)装卸控制、通信联络和离港控制系统;
(3)集装设备管理;
(4)旅客与行李;
(5)货物与邮件;
(6)机坪服务;
(7)飞机服务。
该项下所称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业务性质、范围和年限是指获得香港有关牌照,专门从事航空地面服务业务,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十三、个体工商户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零售业、餐饮业、理发、美容、沐浴、日用品修理业务。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参加内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国际商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30项资格考试。
十五、文化娱乐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
2、允许香港演艺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合作经营的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
十六、商标代理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十七、职业介绍所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十八、人才中介机构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其中内地合资方机构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十九、专利代理
1、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2、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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