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行业消息 > 商贸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009-08-27
  2004年 8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4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为: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进口的锦纶6、66长丝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自2004年8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2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此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立案的第一个与我国纺织品行业关系比较密切的纺织品原料反倾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一篇: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在京签署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链接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
    ·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在京签署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薄熙来说,商务部将继续做好落实《安排》的
    ·中国将与联合国儿基会进一步加强合作
    ·中国希望印尼积极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环渤海区域中日韩经济合作发展论坛”在天
    ·中国商务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中国人
    ·第三届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开幕
    ·商务部在京召开驻外经商参赞工作会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