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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美商务部彩电反倾销案倾销幅度终裁结果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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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时间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彩电反倾销案做出倾销终裁,占对美出口90%以上的四家中国彩电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长虹为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78.45%。记者就此裁决结果采访了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中方注意到,美国时间2004年4月13日,美商务部对彩电反倾销案做出倾销终裁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比,我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虽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但仍不能客观反映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
美商务部在本案中拒绝了中国有关企业提出的"市场导向行业"申请,中方对此表示遗憾。在中国,彩电行业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产业,彩电企业的生产制造、销售等均是市场化运作,企业完全自主生产和经营并自由竞争。中国彩电对美出口的贸易方式整体上以进料加工为主,且输美彩电成品的绝大部分料件都是从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进口,在此情况下,美方仍然坚持采取“替代国”的做法,以至于中国企业被判定较高的倾销幅度,是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待遇。
中方希望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全面考虑中方企业提交的详细数据和客观事实,公正执法,就损害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终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政府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继续协助商会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商务部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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