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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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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时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的精神,外经贸部制定了《外经贸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外经贸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并按照"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指导方针,为进一步深化外经贸系统的法制教育,加强法制建设,特制定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外经贸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增强外经贸干部、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外经贸领域的依法治理,为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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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和目标
在"四五"普法期间,组织外经贸系统全体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外经贸专业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政府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涉及保障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和国际贸易条约、规则及惯例等。通过普法学习,要全面提高外经贸系统干部、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外经贸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水平;提高外经贸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制理论水平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种经济关系的能力。积极开展外经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化管理;将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以德治国和民主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外经贸系统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外经贸部成立"四五"普法领导小组。(见附一)领导小组下设"四五"普法办公室。
外经贸部"四五"普法办公室设在条法司,由条法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四五"普法办公室是负责外经贸系统普法工作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规划,选编 "四五"普法教材,组织、安排全系统普法学习,指导、协调全系统普法工作,并负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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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应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四五"普法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四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2001年6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应将"四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组成情况报外经贸部"四五"普法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应为本单位及本地区的外经贸部门落实本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在普法的人员、时间、经费等问题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普法职责如下:
(一)在地方普法主管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在本单位、本部门组织实施外经贸系统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
(二)根据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四五"普法学习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普法主管机关和外经贸部普法主管机构备案;
(三)部署、安排所属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学习;
(四)根据需要举办普法培训班,分别组织本单位处以上干部和相关企事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脱产学习;
(五)总结在本部门、本地区有影响的、涉及外经贸领域的典型案例,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四五"普法办公室;
(六)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及时部署,配合外经贸部普法主管机构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四五"普法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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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法对象
外经贸系统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对象是:外经贸部机关、各地外经贸委(厅、局)机关干部、职工,外经贸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各地外经贸委(厅、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普法对象是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干部和外经贸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重点要了解和掌握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外经贸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规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外贸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普法内容和普法教材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规划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一)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
治国的重要思想;
(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一些基本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三) 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知识;
(四) 有关外贸、外资、外经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国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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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学习的重点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惯例目录见附三。
外经贸部将组织选编供外经贸系统统一使用的"四五"普法教材,并编辑用于普法学习的外经贸法规集。普法教材的选编工作拟于2001年底前完成,届时将统一布置征订。
六、普法实施方案
(一)抓骨干、抓重点,以点促面,并突出分类指导的原则
各单位应抓好对普法骨干和重点普法对象的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参加普法学习,作出表率。同时,对普法对象的培训要突出分类指导的原则,要针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在普法上各有侧重。
为抓好骨干和重点对象的培训并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四五"期间外经贸部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 于2001年底或2002年初举办全系统普法骨干培训班,内容侧重于传达贯彻"四五"普法的精神、宗旨和基本目标,通过对骨干的培训带动全系统的普法学习。
2、举办外经贸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普法培训班和法制讲座,将领导干部的普法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容侧重于讲解行政法系列,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知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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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计划地对部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进行普法轮训,力争在2004年底前完成轮训工作,内容侧重于行政法系列、有关外经贸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知识和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等。
4、 指导省市外经贸委(厅、局)举办外经贸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内容侧重于合同法、公司法、外贸、外资和外经法律、法规,劳动法,以及有关国际商事惯例等。
5、 与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联合举办"四五"普法培训班。
6、 结合"中德经济法合作项目",与德方联合举办专题法律研讨会和培训班。
为落实上述培训,根据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的有关精神,外经贸部将邀请国内著名法学教授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外经贸法律专家组成讲师团,根据普法学习的需要安排讲师团授课,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的积极作用。讲师团的具体名单将由外经贸部"四五"普法办公室确定。
(二)脱产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为保证普法学习的质量,重点普法对象必须脱产集中学习,学习以面授为主要形式,每一次脱产学习结束时都要进行书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记入个人档案。
一般普法对象可以以自学为主,有条件的单位也鼓励安排脱产集中学习,每一阶段学习结束后都要进行书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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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法和用法相结合
组织外经贸系统公务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建立法律知识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外经贸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监督。
(四)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被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外经贸系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此期间加强外经贸法制宣传力度。
七、 普法的协调及普法交流
外经贸部普法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普法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并在适当时候对有关省市外经贸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外经贸部(条法司)。各单位必须每年向外经贸部上报一次本单位及本地区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外经贸部普法办公室在适当的时候将组织召开"四五"普法经验交流会,以期加强横向的交流和沟通。
八、 考核验收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将于2005年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属事业单位,应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对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并将考核验收结果报送外经贸部普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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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经贸部普法办公室将于2005年7-9月间对全系统进行"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的结果评选"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考核标准届时另行制定。
附一
外经贸部"四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石广生 外经贸部部长
副组长: 龙永图 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
马秀红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
成 员: 张玉卿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外经贸部办公厅(司级领导)
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司级领导)
外经贸部计财司(司级领导)
外经贸部直属机关党委(司级领导)
外经贸部行管局(司级领导)
附二
外经贸部"四五"普法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张玉卿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副主任: 李玲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
尚明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周晓燕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秘书长: 李黎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处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成 员: 郭京毅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处长
李成钢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处长
焦佩斐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
赵宏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
附三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学习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
行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贸易管理法律、法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9、《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有关多边及双边协定、附属法律文件
外资及管理法律、法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3、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选讲)
民商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
2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
2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3、《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条法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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