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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景点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回归之路
2009-05-20
  2007年12月29日,一个规模不大但意义非比寻常的文物单位交接仪式在陕西西安举行。秦始皇陵、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乾陵、法门寺、汉阳陵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先前由陕西省旅游集团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全部移交陕西省文物局管理。陕西省文物局局长赵荣在交接仪式上指出,这次体制调整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加强统一管理、促进景区全面建设,必将对陕西省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更加有利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激烈争论近10年

  自秦始皇陵等文物单位的经营权被交给旅游企业之日起,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1998年12月4日,陕西省出台了《关于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充分发挥全省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使之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该《决定》指出,“要坚持科学开发,促进文物资源优势向旅游产品优势的转化,实现文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深化文物景点的体制改革应当从事企分开入手。已经或有条件成为旅游景点的文博事业单位,要积极适应发展旅游业的要求,将文博单位中事业发展职能和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仍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之后,陕西省旅游集团公司宣告成立。秦始皇陵等文物单位的相当一部分经营管理权,也因此被划到了该集团旗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交给企业去经营吗?陕西的这一做法,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而陕西省旅游集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比如兴建微缩景观和仿兵马俑坑、在秦始皇陵种树搞绿化等,引起了文博界人士的不满,也使得这种争论更趋“白热化”。1999年,陕西省旅游集团公司还将兵马俑、华清池和西安国旅等一部分优质资产分离出来,成立了秦兵马俑股份有限公司,意在上市,但最终未果。一些媒体曾先后刊发读者来信《救救秦始皇陵》、《焦虑的兵马俑》等文章,对这些文物景点面临的窘境进行了报道。

  “回归”有利于文保

  2002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07年7月25日,陕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部分文物旅游景点管理体制的通知》,强调要确保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落实《文物保护法》赋予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职能,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严格实行事企分开。文博单位和旅游企业从资产、人员、管理等方面彻底分开。文博单位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积极稳妥地进行体制调整工作。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着眼发展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理顺各方关系,保证体制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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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精神,秦始皇陵交由陕西省文物局管理,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人员整体移交省文物局,撤销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综合楼、环幕影院、秦俑广告公司、秦俑旅行社等经营性资产将作为文物部门股份,由陕西省文物局委托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与陕西省旅游集团公司共同组建“秦始皇陵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秦兵马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门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阳陵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整体移交省文物局。

  “这次体制调整既是文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省委、省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是人们对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理性认识。”赵荣在交接仪式上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陕西作为文物资源大省,要以此为契机,加强文物保护和产业发展,努力增强文物工作的影响力,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支撑,成为促进陕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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