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生在手术时疏忽,一把咬合器断裂后竟遗留在患者腰椎内长达15年。12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医院赔偿当事人王芳晓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12月28日,30岁的王芳晓因病在淄博某医院做腰间盘切除手术,手术中咬合器前端断裂留在王芳晓的腰椎体中。王芳晓住院43天后出院。2002年6月,王芳晓因腰痛到其他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椎间盘突出术后神经损害,并诊断出腰椎管狭窄症和腰椎金属异物,从而发现了遗留在体内断裂的钳子。 原告王芳晓以这家医院在手术时将金属物遗留在其体内,给其造成巨大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诉讼过程中,经法医鉴定,认定原告王芳晓伤残程度系七级,但原告现七级伤残系因自身的原发病变引起,与金属物无直接因果关系。后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目前的症状是自身的原发疾病所致,与被告的诊疗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的伤残系因自身的原发病变引起,与金属物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虽然无过错,其手术时的金属异物残留于原告腰椎间隙,在原告后期恢复过程中,会给原告腰部活动带来一定影响,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当进行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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