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要完善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的管理,充分发挥化妆品备案资料的作用,对于备案产品中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要及时公布。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立即对此项工作组织自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部分省(区、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